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03执恢664号
横山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
你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孟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工程款674771.67元(1571650.85-537670.03-134417.51-174791.64-50000);二、由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944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承担10811元,由被执行人孟某某承担81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孟某某负担。执行费91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014544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15793
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邮编:719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