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532.52元、案件受理费17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3152.52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并交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36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