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03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1960年11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12月12日出生,
汉族,住横山,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性,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性,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性,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横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横山,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乙、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丙、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横劳人仲案字【20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乙、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丙、张某某于2022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2019)陕0803执1172号中未履行完毕的内容。
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2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本院于2022年0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无车辆、无银行存款。3、2022年0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2年0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乙、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丙、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峰
审判员 杨飞骥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