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3民初300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石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钰,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秀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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