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294号
原告:寿阳县谦宝工程机械经销部。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村(聚福源汽配城3号)。
经营者:杨谦宝,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寿阳县亨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北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原告寿阳县谦宝工程机械经销部与被告寿阳县亨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阳县谦宝工程机械经销部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寿阳县亨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谦宝工程机械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阳县谦宝工程机械经销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志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姣凤
(校对人:苏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