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6719号
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与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华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4364.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4364.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红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