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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02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4民初754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银行的存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 杨 唯 书记员 李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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