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7655223。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被执行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172710。
法定代表人:赵付安。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苏敬,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105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敬名下钱款561506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