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财保61号
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586,05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586,0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