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五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17007655223。******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巢湖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巢湖路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此案已做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账号一个(账号为81×××31),现此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账号一个(账号为81×××3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