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7545号
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007655223。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79268687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81085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通华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81085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