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执第2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烟台量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烟台石材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甲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荣华,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烟台石材有限公司会计,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孙荣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