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执2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甲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暨以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明臣,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附**号内**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王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臣在本院有案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明臣在本院(2018)鲁0602执1751号的案款295914.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生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