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9号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00060P。
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南大街157甲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35771965D。
法定代表人:王斐,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明臣,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芝罘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荣华,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烟台芝罘区,退休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王明臣、孙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91执恢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