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恢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案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