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3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甲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甲房产(权利证号:217154,建筑面积44.59㎡)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