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甲107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伟晨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