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冬季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929号
申请执行人*冬季,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昆仑水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现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