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冬季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冬季,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冬季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故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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