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临汾市尧都区乡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穆红元,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帅帅、***与上诉人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生命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穆红元,上诉人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发回永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