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初11164号
原告: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A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原告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源博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源博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庄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源博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庄村委会给付慧源博大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庄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慧源博大公司多年来为杨庄村委会提供电梯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双方每次均签订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其中,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三年维修费用384000元,杨庄村委会只支付320000元,仍欠慧源博大公司维护费用64000元;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三年维修费用288000元,杨庄村委会只支付144000元,仍欠维护费用144000元。上述欠款合计208000元。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杨庄村委会辩称,同意慧源博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慧源博大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载明: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3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8000元×16台)每年总计128000元(人民币)大写:拾贰万捌仟元整。三年合计384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肆仟元整。该合同维修费用384000元,杨庄村委会只支付320000元,仍欠慧源博大公司维护费用64000元。2011年12月10日,慧源博大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载明: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3年,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8000元×12台)每年总计9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圆整。三年合计288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圆整。该合同维修费用288000元,杨庄村委会仅支付了144000元,仍欠维护费用14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两份《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慧源博大公司与杨庄村委会于2011年分别签订两份《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认可涉案两份合同下欠款合计208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慧源博大公司要求杨庄村委会支付欠款208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北京慧源博大电梯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208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