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XX,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川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倪艳,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XX诉被告上海山川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14年4月24日对被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故本案应当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XX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