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西福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行审103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江西福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安路375号(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502539。

法定代表人:孙宇民。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第18940795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871.80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9575.6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8940795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戴晓红

人民陪审员  熊小毛

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