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行审103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江西福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安路375号(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502539。
法定代表人:孙宇民。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第18940795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871.80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9575.6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8940795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戴晓红
人民陪审员 熊小毛
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