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3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菱能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温屋西路金福雅苑3栋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79750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诚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335126780。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菱能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诚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菱能源机电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800元货款,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菱能源机电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损失以6800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4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158.68元,扣除执行50元,余款2108.68元应付给你(公司)。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黄直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