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鑫康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财保948号

申请人:青岛鑫康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青岛鑫康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青岛鑫康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PZPP19370200620000000xxx)作担保。2019年12月24日,青岛仲裁委员会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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