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9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立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巧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苓,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和***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53元,减半收取1047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3元,减半收取10476.5元,由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甜
书记员 郑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