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9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闫立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巧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青岛市南八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3号20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和***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由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侯 娜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