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6658号
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5539X4。
法定代表人:周朝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673881270。
法定代表人:杨纪华。
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体岚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