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执4904号
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二、若被告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86000元的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缴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0年7月23日、2020年11月2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河北高比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10374.16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3、2020年8月3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0年9月1日,本院依法分别委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询各被执行人在该地的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在该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1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6975元,到位10374.16元,余款76600.84元与执行费23422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材料、委托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长安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朱应明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