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北京铭洋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3777号
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
被告:北京铭洋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胡同****楼**。
负责人:刘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夫,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铭洋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士顿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洋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铭洋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被告北京铭洋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第一分公司已实际履行案涉债务,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潇
书 记 员  原楚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