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北京中讯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6660号
原告:北京中讯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60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69213048。
法定代表人:曲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09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讯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讯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中讯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