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神湾营业厅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4543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神湾营业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申龙商业街二栋第12-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04935M。
负责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099T。
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神湾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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