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4543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神湾营业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申龙商业街二栋第12-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04935M。
负责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099T。
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神湾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