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明。
委托代理人:李俊、许晓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区淡水土湖白云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俊。
被执行人:惠州市**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区淡水排坊泗水。
法定代表人:黄运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主楼513房。
法定代表人:郑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惠州市**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惠州市**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惠州市**区××路××小区××幢××单元××层××号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573.6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2)粤1303执344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惠州市**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惠州市**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其中部分房产被本院他案首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对上述房产变价款的分配。另查明,惠州市**区××路××小区××幢××单元××层××号房目前已处于查封状态,暂不具备过户条件,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称拟通过异议程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案可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行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对上述房产变价款的分配并拟通过异议程序解除对惠州市**区××路××小区××幢××单元××层××号房的查封,本案应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