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0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099T。
法定代表人魏明。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丽晶国际营业厅,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大道西侧德业新城花园B区3号楼102、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73968。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丽晶国际营业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粤0306执10313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且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亦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亦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