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某某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0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4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太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收费没有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其司行为违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责任。假设当天原始的1GB国内流量使用完,而超出的国内流量不足1GB时仍按1GB国内流量1元的收费标准,有失公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太的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辩称:1、案涉资费无需物价部门核准或审批,根据通信部2014年5月10日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市场调整的公告以及条例第23条规定,电信资费持续市场调节下,电信经营者统筹考虑下合理确定电信资费标准。因此,如**太所述收费就是企业自我定价,是依法行使的定价权,无违法违规。2、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套餐规则不违反公平原则。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全品牌流量单价为0.29元/兆,即在不办理套餐情况下1GB流量价格大概是296元,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为了适应不同客户不同的使用需求设置了多种套餐,将资费标准单价降下来,同时为了企业效益考虑,套餐也有相应的消费门槛与消费条件,案涉套餐为日套餐类型,1GB仅一元只当日有效。**太有多种套餐可选,甚至可以不选用套餐。**太是明确知悉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套餐规则,不存在误导,且**太连续使用了半年,**太上诉状中也声称资费没有错误,那么**太选择了该套餐应遵循套餐规则,而非单方要求变更规则。3、由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计费产品是服务于多个客户,套餐是根据不同群体的个性化设置,如果根据单个客户进行单个调整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太的一审诉请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实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太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太的上诉请求。 **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取消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1GB流量限当天使用,流量未使用完不结转的规定;2.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赔偿**太1元;3.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在全国性报纸和网站上向**太道歉,并说明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14日,**太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业务受理点开通“移动花卡-宝藏版”19元套餐,业务受理单中载明该产品包含“1元1GB国内流量自动叠加包业务”。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出具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报送的《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产品资费方案(2021)》,载明“移动花卡-宝藏版”19元套餐包含前述1元1GB日租业务,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全品牌流量单价为0.29元/MB。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提交“移动花卡-宝藏版”19元套餐业务办理页面截图,显示包含日租通用流量1元1GB(不足1GB按1元收费),当日有效,自动续订,不使用不收费,定向流量均不可结转。 **太提交短信截图,显示内容为“……套餐外按照每天1元1GB收取(不用不扣费),流量当天有效,当天用完后自动叠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短信截图、业务办理界面截图、产品资费方案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太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处开通“移动花卡-宝藏版”19元套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太主张取消1元1GB国内流量限当天使用,流量未使用完不结转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已于**太办理电话卡时告知案涉产品包含的业务,**太在知晓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提供的多重资费方案计费标准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移动花卡-宝藏版”19元套餐且一直使用,应视为接受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并未侵犯**太的公平交易权,故对**太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纠纷因履行合同而产生,**太未举证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存在侵权事由,**太主张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赔偿及道歉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8日判决如下:驳回**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应否取消案涉套餐中有关1GB国内流量限当天使用、流量未使用完不结转的规定并向**太赔偿和道歉。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案涉套餐是**太自主选择使用,在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时,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已将案涉套餐计费标准包括流量使用规则等产品内容明确告知**太,且案涉产品资费方案亦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过。**太认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收费没有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属于违规的主张,理据不足。故,**太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存在违规或违约的情况下,要求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取消案涉套餐有关流量使用规定并赔偿和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此认定基础上驳回**太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太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婷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