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张家山51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