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4613号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945992402)。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1866190M)。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