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执19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屈春光,该公司董事长。
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浙联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云08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方正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65283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联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执行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联公司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依法查封了浙联公司名下开发的普洱第一百货的人防车位4个及非人防车位144个,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云南静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及房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二拍价格7391000元进行以物抵债,现已进行以物抵债;
3.查封被执行人浙联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货)的72宗不动产,该批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并在另案中进行执行,故暂时无法处置;
4.2021年3月25日,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浙联公司已没有办公场所,仅有一名联系人负责签收材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8日,执行员通知申请人到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652831.90元,诉讼费149493元,执行费89053元,申请人垫付评估费35000元,结案标的21926377.90元,以物抵债执行到位标的739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4535377.90元。
上述事实,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询问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纳 坚
审判员 廖新挺
审判员 李国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