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200K。
法定代表人:刘富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赟春,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娜,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1866190M。
法定代表人:周顺华,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诸葛礼建,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白竹村红竹路9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周顺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李彩娟,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刘德勇,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赵姗姗,女,傣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兴伟,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单丽华,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杨冬敏,女,哈尼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邵东,男,佤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李宇蓝,女,瑶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钱瀚,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郑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钱建成,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钱瀚、郑英、钱建成、诸葛礼建、周顺华、李彩娟、**、刘德勇、赵姗姗、李兴伟、单丽华、刘涛、杨冬敏、邵东、李宇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钱瀚、郑英、钱建成、诸葛礼建、周顺华、李彩娟、**、刘德勇、赵姗姗、李兴伟、单丽华、刘涛、杨冬敏、邵东、李宇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93049.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邵东银行存款6笔(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23××××6889内的存款11706.87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1××××9394内的存款9722.60元、富滇银行账户6214××××1983-000156内的存款2766.1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0244内的存款2392.25元、中信银行账户6226××××1588_000001账户内的存款3336.57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23××××6889内的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00元);被执行人李宇蓝银行存款2笔(富滇银行账户6214××××2494-000156内的存款1920.83元、中国银行账户1372××××3190CNY0内的存款0.14元);被执行人李兴伟银行存款1笔(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522内的存款1012.29元);被执行人周顺华银行存款1笔(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068内的存款1111.52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笔(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1××××9759内的存款3509.5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866内的存款3330.24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德勇银行存款1笔(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0614内的存款7993.50元)。以上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额度均为14074442.72元。
3、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分别向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在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诸葛礼建、周顺华、李彩娟、**、赵珊珊、李兴伟、单丽华、刘涛、杨冬梅、李宇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邵东名下的房产【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7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9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8号】均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在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诸葛礼建、李彩娟、赵珊珊、李兴伟、单丽华、杨冬梅、李宇蓝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的房产【思国用(2016)字第0××5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1号、2××2号】系本案抵押物,已在本案中被查封;被执行人刘德勇名下的房产【普国用(2013)第0××5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5号】被抵押;被执行人邵东名下除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之外,还登记有房产8套,具体为:201103410号、201300872-1号、201003676-1号、201003672-1号、201003674-1号、201003675-1号、201300872-1号、201300873-1号。但上述8套房产皆系邵东与他人共有。因上述房产系与他人共有,未进行析产,无法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云民初152号之一民事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位于坐落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1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2号)进行查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此案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转为本案的查封措施,此房产为本案的抵押物;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云08执8号之二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1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2号)。上述房产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变卖,2021年10月19日变卖期止,变卖未成交。2021年10月19日变卖流拍后,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
5、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746内的存款100363.79元,额度冻结14074442.72元。
6、2021年11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公司员工已经解散,无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05.84元(具体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1××××9759内的存款3509.5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866内的存款5296.32元)、扣划被执行人邵东的银行存款34472.54元(具体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23××××6889内的存款16226.67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1××××9394内的存款9750.93元、富滇银行账户6214××××1983-000156内的存款2766.12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0244内的存款2392.25元、中信银行账户6226××××1588_000001账户内的存款3336.57元)、扣划被执行人周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068内的存款3618.94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宇蓝在富滇银行账户6214××××2494-000156内的存款5932.86元、扣划被执行人刘德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0614内的存款17464.08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兴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522内的存款1012.29元、扣划被执行人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8××××5746内的存款100363.79元。以上合计扣划到171670.34元至本院账户。
8、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将扣划到的81393.00元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90277.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993049.72元,执行到位标的为90277.34元,还余13902772.38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询问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执行情况已悉数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方表示确认并无异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不接受以物抵债,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解除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位于坐落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1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2号)的查封,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及电话征求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意见,询问是否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答复:法院依法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押物以物抵债,同意法院依法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钱瀚、郑英名下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1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2号)的查封。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纳 坚
审 判 员 廖新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罗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