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村民委员会与河源市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21民初1199号
原告: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联村”),住所地: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富宝,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启高,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西路276号雅居悦花园20号二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668155563M。
法定代表人:赖勇青,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汉学,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紫金县顺通法律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建联村与被告源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联村的委托人孙富宝、马启高,被告源隆公司的委托人朱汉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联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2、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扶贫资金流失,要求被告返还从原告处获取的扶贫资金184000元,并要求赔偿违约金500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基地工程款25000元及餐费25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本村××小组××村食品加工厂的建设工程(主体框架);2、工程总工期为90天;3、工程含税总造价460000元;原告于合同生效后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184000元)作为预付款;4、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工程款184000元,而被告施工过程无故停工数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得己于2018年7月2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源隆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及原告已支付了前期工程款184000元没有异议。但工程超期完成的原因是由于工程建筑的选址造成的,现在工程的地点与原选址距离800米,单选址时间就超过了3个月,且双方约定不用正规的设计图纸及预算也是延误工期的原因。根据审计报告,现由被告已投入建设的工程达219980元,远远超过了原告预付的工程款184000元,而原告违约在先,请求返还184000元及要求赔偿违约金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原告请求支付垫付的基地工程款25000元及餐费2500元,此款是原告自己应支付的款项,且原告又构成实际违约,而在另一案中又已主张了此一请求,此款应由原告自己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1、食品加工厂的建设工程延误事实。庭审时,被告提出因工程建筑的选址更换及双方约定不用正规的设计图纸及预算建筑从而导致了工程的延误,原告未否认这一事实,但否认是因此事实造成工程的延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2、至2018年7月2日,根据广东翔龙会计师事务所《蓝塘镇建联村特色农业产销一体化项目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的审定,食品加工厂工程已完成地基建设,浇筑钢筋混凝土柱26根。3、源隆公司已完成的食品加工厂工程造价,根据广东翔龙会计师事务所《蓝塘镇建联村特色农业产销一体化项目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的审定,审定金额为219980元。原告在庭审时虽口头提出对审计报告此一审定的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提出要求第三方重新评估的申请,故本院以原告自愿放弃重新评估的申请,对广东翔龙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金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自愿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被告同意,是属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被告源隆公司已完成食品加工厂工程造价(219980元)已超出了原告已支付的前期工程款184000元,原告请求返还184000元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建联村食品加工厂建筑工程延误完工,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对工程建筑的选址更换及双方约定不用正规的设计图纸及预算建筑是其中一方面因素,根本原因还是被告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提出请求赔偿违约金50000元,也没有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对本案被告已完成的工程审定金额及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比对,原告此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为其垫付的基地工程款25000元及餐费2500元。这些费用是没有列入广东翔龙会计师事务所对源隆公司已完成的食品加工厂工程造价审定,是原告方为食品加工厂工程建筑而自己支出的费用,因此,原告这一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村民委员会和河源市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
二、驳回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紫金县蓝塘镇建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颂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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