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爱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建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齐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国爱权,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爱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6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该判决书于2018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