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与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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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民初4286号

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齐海东。

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金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