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61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3月06日作出的(2023)鄂0106民初17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46872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