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润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5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纲,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吉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单军,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进忠,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局职工,住宁夏西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燕,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天润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吉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内容进一步查证,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亦需进一步核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克雄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