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3028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8048.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7.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