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3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刘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细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席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6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9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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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