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30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刘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细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席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冻结的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行湖南省衡阳城南支行账号:19×××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账号:43×××99_1进行解冻。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行湖南省衡阳城南支行账号:19×××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账号:43×××9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