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583号
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经营者:方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细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被告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