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04号
申请人:赣州市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69515640,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源大道**宁泰公寓酒店**商铺。
法定代表人:程其武,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5102T,住所,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紫鑫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细根,系该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4月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该案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