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靓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大后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恒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兰成杰,董事长。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6299.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